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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为不可成,量人力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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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语》曰:“圣人修备以待时也。”)
知时者,可立以为长。
不
不可久,不偷取一世宜也。
(《吕氏
秋》曰:“夫信立则虚立,可以赏矣。六合之内皆可以为府矣。人主知此论者,其王久矣;人臣知此论者,可以为王者佐矣。”
故曰:明版籍、审什伍、限夫田、定刑名、立君长、急农桑、去末作、敦学教、校才艺、简
悍、修武备、严禁令、信赏罚、纠游戏、察苛克,此十五者,虽圣人复起,必此言也。
《新语》曰:“秦始皇设刑法,为车裂之诛,筑城域以备胡越,事愈烦,下愈
;法愈众,
愈纵。秦非不
治也,然失之者,举措太众、刑罚太极故也。”)
《吕氏
秋》曰:“树木茂则禽兽归之,
源
则鱼鳖归之,人主贤则豪杰归之。”故圣王不务归之者,而务其所归。故曰:
令之笑,不乐;
令之哭,不悲;
之为
,可以成小,而不可以成大也。)
(议曰:孙卿曰:“盗王者之法,与王者之人为之,则亦王矣;盗霸者之法,与霸者之人为之,则亦霸矣;盗亡国之法,与亡国之人为之,则亦亡矣。夫与积礼义之君
为之,则王矣;与端诚信令之士为之,则霸矣;与权谋倾覆之人为之,则亡矣。三者,明主之所谨择,此能察于用也。”
开必得之门,信庆赏也。
(文
曰:“夫债少易偿也,职寡易守也,任轻易劝也。上
约少之分,下效易为之功,是以为君为臣,久而不相厌也。末世之法,
为量而罪不及,重为任而罚不胜,危为难而诛不敢。人困于三责,即饰智以诈上,虽峻法严刑,不能禁其
也。”
(董仲舒论安边之策,
令汉与匈
和亲,又取匈

为质。班固以匈
桀骜,每有人降汉,辄亦拘留汉使以相报复,安肯以
为质?孝文时,妻以汉女,而匈
屡背约束,昧利不顾,安在其不弃质而失重利也?夫规事建议,不图万事之固,而偷恃一时之事者,未可以经远。”
不求不可得,不
人以其所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