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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
论长短之变,故立政
以为经焉。
(故其称曰:政者,政之所行,在顺人心;政之所废,在逆人心。夫人恶忧劳,
逸乐。逸乐之人,恶贫贱;富贵之人,恶危坠;存安之人,恶绝灭。生生者育之。能逸乐之,则人恐之忧劳;能富贵之,则人恐之贫贱;能存安之,则人恐之危坠;能生育之,则人恐之绝灭。故从其四
,则远者自亲;行其四恶,则近者亦叛。
《新语》曰:“秦始皇设刑法,为车裂之诛,筑城域以备胡越,事愈烦,下愈
;法愈众,
愈纵。秦非不
治也,然失之者,举措太众、刑罚太极故也。”)
(《吕氏
秋》曰:“夫信立则虚立,可以赏矣。六合之内皆可以为府矣。人主知此论者,其王久矣;人臣知此论者,可以为王者佐矣。”
不求不可得,不
人以其所恶也。